近日,上海野生动物园饲养员惨遭熊吻陨命,兔死狐悲下,舆论声讨再起,人命和珍稀动物到底孰轻孰重?人杀人要赔偿甚至赔命,动物杀人要赔什么?
要讨论生命孰轻孰重,首先要明确动物园的定位是什么。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指出,动物园中心任务是开展野生动物综合保护和科学研究,并对公众进行科普教育和环境保护宣传。同时,要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资金、机构、政策等方面充分保障,保证动物园具备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动物资源、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兽医等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要设立动物园建设管理专项资金,不能将动物园视为“财政包袱”,推向市场进行商业化经营。
可以说,如果按照这份文件执行,就不会出现大巴园区观光和饲养员冒险的惨剧。但,资金保障和钱财诱惑是永恒不变的问题,商业化运营比比皆是。所以,归根到底,这不是人命和珍惜动物生命之间的比较,而是经济的博弈。
回到法律问题。动物杀人赔什么?答案是动物不是人。为什么这么说,法律规范的是法律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一般界定成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另一类是法人(公司),动物不受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规范,现行法律不认为动物是理性的,可以平等交流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卖皮肉不算),因此,动物伤人了,怎么赔,赔什么,这是它无权决定的,虽然,这些熊掌控了那个年轻的生命,但它的生命也不归它掌控。因此,这个问题的答案实际上转化为了,能够掌控熊命的人或法人赔什么,也即是动物园赔什么。物权法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谓的侵权责任,即是民事赔偿。至于赔多少,就要看饲养员能否被认定为工亡,即,是否在上班时间,从事与上班相关工作,导致死亡。
住建部《动物园管理规范》中规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作业时应将维修区内的动物隔离,保障动物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在动物展区外维修作业时应进行施工围挡,设置通告和警示牌,并设置有效安全防护区,保障游客的安全。从施工人员和动物直接接触的情况看,隔离和施工围挡的措施明显没有做到位。至于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就要看这些保护措施为什么没有做到位了。
无论如何,年轻的生命已经逝去,熊命也难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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