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推动野生动物保护相关问题研究及科学普及,4月29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政研室组织的“亚洲象与反野生动物虐待”讨论会召开。本次会议邀请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环境司法领域的多位专家、学者参与讨论。重点就如何定性野生动物虐待、如何推动和完善相关立法,以及促进能动司法展开探讨。
年出生在云南昆明动物园的亚洲象。2岁时,昆明动物园将它交换到河南焦作。亚洲象被送到河南后,有网友反映其被发现在焦作的园区内被铁链拴着,表演吹口琴、倒立,供游客骑乘等,进而被广泛疑遭到虐待,最近更是成为网络热点事件。为了如实掌握其近况,中国绿发会政研室曾于年1月18日向国家林草局、住建部、焦作沁阳和生森林动物园、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昆明动物园等相关单位申请了信息公开,但收到的回复并不理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民建北京市委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桂林老师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发言。现将发言分享如下:
对亚洲象饲养情况和是否受到虐待的质询
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腾讯网年1月5日,刊登了《求求大家救救河南被虐待的亚洲象:吃干草、睡粪堆、带刺圈、挨打挨饿,精神创伤...》的报道,附有亚洲象的受虐照片,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有关媒体报道,亚洲象曾经是昆明动物园的小明星、大网红,刚刚出生时,享受了万千宠爱。电视台专门报道了它生日当天的盛况,去给她过生日的游客也是人山人海……。还有很多媒体也进行了相关报道,人民网报道说亚洲象的名字是孩子们投票取的,亚洲象的名字取自中国著名歌曲《茉莉花》,寓意纯洁迷人。据此,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于年1月18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予以正式答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其中:一(三)关于“沁阳天鹅湖生态园大象来源、租借去向、租借时长”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征求了沁阳天鹅湖生态园意见,其认为以上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如公开将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不同意公开,我局予以采纳。
本人从法学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部分答复内容进行简要分析。
一、沁阳天鹅湖生态园利用大象行为能否成为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作了明确界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理所应当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也把商业秘密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又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可见,昆明圆通山动物园与沁阳天鹅湖生态园租借大象行为若是成为商业秘密,其前提条件是没有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租借合同才能成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根据绿发会提供的材料,亚洲象是以种族繁育的名义交流到河南省沁阳天鹅湖生态园,人工繁育大象行为属于野生动物利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媒体的图片证明,亚洲象被强迫表演,这显然违反了繁育种群的目的,与社会公德的要求相背离,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绿发会要求公开亚洲象的租借合同中“沁阳天鹅湖生态园大象来源、租借去向、租借时长”事项和“沁阳天鹅湖生态园大象现状如何(象的数量、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事项是正当的,沁阳天鹅湖生态园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应当采纳。任何违法行为都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当然不能成为经营者的正当权利加以保护。当事人沁阳天鹅湖生态园认为“如公开将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主张,恰恰说明所谓“重大影响”肯定是重大不良影响,若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重大良好影响,企业为什么会不公开?!是不是重大不良影响,不证自明。国家林业与草原局不应当听信当事人沁阳天鹅湖生态园的意见,相反应当对相关合同内容和大象利用行为进行专门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公布与众,回应公众的质询。
二、沁阳天鹅湖生态园利用大象行为应当事前得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的公众展示展演虽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但这被法律列为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公众有权知道沁阳天鹅湖生态园让亚洲象展演行为是否得到批准和得到那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不应当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三、网友购票观看亚洲象进行倒立等危害自身安全的表演,有权知道亚洲象在练习这些技能时是否受到虐待
年揭露训象的纪录片《黑象》真实记录了训象师使用各种如茅、钩等工具对大象进行虐待驯服的场景,令人触目惊心。在自然界中,我们看不到危及大象生命安全的倒立行为,而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负责人“让大象站立,吹气球等动物演出是让动物进行‘正常的行为展示’,不是虐待动物”的言论与事实相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请涉事公园的训象师和饲养员向公众当面解释,亚洲象在练习这些表演技能时没有受到象钩的伤害和饥饿的虐待,而是亚洲象“自愿”练习这些表演技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难道说忍受象钩的伤害和饥饿的摧残不属于虐待行为?!
在我国现行的动物法律体系中,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定散见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畜牧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近年来,多名人大代表连续五次提出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建议,禁止以禁食、禁水等方式对待动物;禁止电击或以尖锐工具、钝器驱使、驯服动物等(对公共安全造成紧急危害的情形除外)。据国内外媒体报道,多次发生受训动物在表演时因不堪忍受虐待伤害驯兽师和观众的行为。由此可见,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危害动物生命健康,也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甚至演变成危害社会秩序恶性治安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给予公共利益考量,本人建议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对亚洲象事件展开调查,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违反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促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民建北京市委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整理/子舒审/阿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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